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喀拉拉邦高等法院:离婚的穆斯林妇女不需要获得法庭命令来记录塔拉克

  

  喀拉拉邦高等法院最近裁定,根据穆斯林属人法,出生、死亡和婚姻登记员可以记录通过塔拉克离婚,而无需坚持法院命令。

  法官PV Kunhikrishnan表示,离婚的穆斯林妇女如果根据属人法是符合秩序的,就不需要被送到法庭记录塔拉克。

  该命令是在一名穆斯林妇女的请求下通过的,她的丈夫在2014年宣布塔拉克后,她与丈夫的婚姻被解除。在Mahal Khazi签发离婚证书后,该妇女找到了当地的出生、死亡和婚姻登记处,即最初为她登记婚姻的同一名官员。

  她试图修改婚姻登记,以反映她婚姻的解除。然而,登记官拒绝了,理由是2008年《喀拉拉邦婚姻登记(共同)规则》中没有最初登记婚姻的规定。因此,申诉人向高等法院请求指示登记官正式登记离婚。

  高等法院注意到2008年《规则》的不足之处,因为它缺乏对根据属人法取得的离婚进行登记的规定。然而,法院认为:“如果存在登记婚姻的权力,那么记录离婚的权力也是固有的,并且附属于登记婚姻的权力,如果存在根据属人法离婚的情况。”

  有关官员可以在没有法院命令的情况下录下塔拉克。我认为2008年规则在这方面有一个空白。立法机关也应该考虑同样的问题。”

  此外,法院强调,规则中的这一差距只会不成比例地影响离婚的穆斯林妇女,而不会影响离婚的穆斯林男子。这是因为,根据属人法,如果穆斯林丈夫宣布离婚,他就可以开始一段新的婚姻,而不必删除根据2008年规则保存的婚姻登记册上的条目。这种灵活性源于根据属人法在某些情况下允许多次婚姻。然而,离婚的穆斯林妇女必须等到2008年规则的规定通过有管辖权的法院合法解除后才能再婚。

  “如果一对守法的穆斯林夫妇根据2008年规则登记结婚,随后丈夫宣布塔拉克,那么根据2008年规则登记结婚是否会成为穆斯林女性的负担?宪法裁判所质问道:“如果这种歧视被指出,难道宪法裁判所没有义务介入吗?”

  

  但>

  

  关于手头的问题,法院命令书记官长在通知丈夫后,审查申诉人关于登记其离婚的请求。法院指示,在丈夫确认离婚后,婚姻登记官须在婚姻登记册内作出必要的登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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